申請人:廣東致達航儀電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492361號“WESLE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596700號“WESLE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647703號“WUSLE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990913號“傲星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902235號“傲星泰科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視機、筆記本電腦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外圍設備、耳塞機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印機(照相、靜電、熱)、空調用遙控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傳真機、遙控儀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認讀英文均為“WESLEY”;申請商標英文“WESLEY”與引證商標二英文“WUSLEY”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構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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