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佛山市璧和玄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192503號“璧.和.玄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并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536766號“榮浩牌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827469號“LVHA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726851號“xiannenme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4673959號“碧藍世界 BLUEWORL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7184527號“榮浩牌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8536767號“榮浩牌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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