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豐栩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49801號“諸子百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503242號“諸子百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三、經(jīng)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諸子百斗”與引證商標文字“諸子百家”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在先注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辰
李釗
鄭婷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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