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社口張犂記本店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歐聯(lián)智慧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69115號“社口 犂記 LC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44631號“LC及圖”商標已被依法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第1687期《商標公告》,據(jù)此,其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辰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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