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強
委托代理人:青島正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6355538號“院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352460號“院里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請求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確定后再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快餐館、自助餐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自助餐廳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nèi)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識別文字均為“院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