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豆包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夢知網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6307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6017029號、第281439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圖形的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鐵峰
孫侃華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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