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長風藥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70685號“清氛CFAI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592500號“清芬及圖”(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鐵峰
孫侃華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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