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文峰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匯信合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016513號“文峰飯店 WENFENG GARDEN HOTE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書中引證的第15937122號商標、第8104425號商標、第10448542號商標、第17184244號商標在整體構(gòu)成、整體呼叫等方面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胡釗銘
曲紅陽
陳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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