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富平云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領域進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526144號“饞大獅 SUPER FOODI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248424號商標、第10243712號商標、第20950836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二權利狀態(tài)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企業(yè)信息、營銷文案等證據(復印件)。
經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一經異議程序被裁定準予注冊,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據此,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在先申請商標。2、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尚可區(qū)分,共存于市場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饞大獅”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并存使用在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tǒng)化、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tǒng)化、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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