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島正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張蕾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08日對第24695517號“澳柯達AIOKEDA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348531號“澳柯瑪AUCM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48219號“澳柯瑪”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澳柯瑪”、“AUCMA”等系列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而成,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獨創(chuàng)性,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在國內外享有盛名,并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多項榮譽。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抄襲和搶注,其注冊和使用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同時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謀求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將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等的相關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或U盤):
1、引證商標一、二檔案、申請人商標列表;
2、申請人及其商標部分榮譽證書;
3、申請人產品或展會照片、領導人參觀圖片;
4、申請人廣告宣傳資料;
5、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10月14日獲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類“水凈化設備和機器;消毒碗柜;電暖器;燃氣爐;電熱水壺;廚房用抽油煙機;壁爐(家用);冰箱”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1類熱水器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相關規(guī)定已在2013年《商標法》中有所體現(xiàn),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澳柯達”與引證商標一的漢字部分“澳柯瑪”、引證商標二“澳柯瑪”均僅有一字之差,在漢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水凈化裝置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本案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已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進行保護,故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二條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三、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除在先商標權外,還存在其他在先權利。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所指之情形。
四、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是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該條款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我局不予支持。
五、在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能夠予以救濟的情況下,我局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規(guī)制。
另,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認可。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會
高亞晶
劉盈盈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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