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10046號“H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719801號“河圖文化 H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989050號“HT Honda Trad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1077467號“HT.海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1077440號“HT海佟皮革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9038811號“H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5917774號“金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7328316號“和通咨詢He Tong Consult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在構成、呼叫、含義以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處于撤三審理程序之中,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引證商標五已經(jīng)無效,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六、七撤三決定尚未生效,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和使用,顯著性突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處于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程序之中,撤三決定尚未作出,故仍視為合法有效注冊商標。我局在駁回復審流程中對引證商標五作出予以駁回的決定,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五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六、七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HT”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識別字母“HT”,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信息、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市場研究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業(yè)信息代理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商業(yè)信息代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同時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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