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西就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05794號“卡拉美 kalame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088032號“美卡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呼叫、含義以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卡拉美”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美卡拉”文字構成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紙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消毒紙巾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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