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拉格代爾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570023號“VOYAGE旅行者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326323號“CONDE NAST;TRAVELLER(譯為‘旅行者’);CONDE NAST TRAVELLER;TRUTH IN TRAV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829868號“旅行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1410927號“FARERS GOING FURTHER BRING YOU CLOSER FARER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0370634號“途以思傳媒 行于途?樂于思 TOURIST TOURIST CULTURAL&MED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3530656號“沃耶VOYAG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291801號“VOYAG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32896116號“九度遠航9° VOYAGE A WARCRAFT OF MEAT INDUSTR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2073702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7204023號“TOURIS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8980531號“履行者FAR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9097633號“CREA TRAVELL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18935703號“騰訊云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的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經查,引證商標五、七處于被駁回狀態(tài),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六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申請人懇請暫緩本案審理待引證商標五、六、七權利確定后再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康泰納仕”、《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摘頁的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五已被我局駁回注冊申請;引證商標七經我局駁回復審決定予以初步審定,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六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該撤銷決定尚未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五未獲得商標專用權,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之間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七、十二在整體構成、呼叫和視覺效果上有明顯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故上述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VOYAGE”、“旅行者”及圖形組合而成,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圖形與引證商標八圖形在構圖特征、表現形式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qū)分;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TRAVELER”、引證商標三的主要識別部分“FARERS”、引證商標九“TOURIST”、引證商標十中的“FARER”、引證商標十一中的“TRAVELER”有旅行者之意,與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旅行者”含義相同,申請商標亦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旅行者”,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標存在關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八、九、十、十一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廣告、商業(yè)管理咨詢、尋找贊助、進出口代理、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八、九、十、十一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八、九、十、十一相區(qū)分。
鑒于引證商標六的撤銷決定尚未生效,但對本案結果并無影響,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問題我局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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