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重慶中聯(lián)信息產(chǎn)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439471號“中聯(lián) zlsof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35412號“中微 ZHONGWE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6291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宣傳冊及印刷合同、展會及合同發(fā)票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異,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獨立識別圖形與引證商標一獨立識別圖形在表現(xiàn)手法、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面較為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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