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密涅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華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13729號“美利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9672號“美麗華 mirama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牛肉、蔬菜罐頭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肉、罐頭食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美利華”與引證商標顯著識讀文字“美麗華”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上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若共存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振宇
吳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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