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801226號“中檢環(huán)?!鄙虡耍ㄒ韵路Q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中“中檢”是申請人注冊并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名稱的簡稱,與申請人之間具有穩(wěn)定、唯一的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存在任何欺騙性,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第21065208號“中檢測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065207號“中檢環(huán)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所有人中檢集團南方測試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請人下屬公司,申請人正在安排引證商標的轉讓事宜,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已合法注冊并享有“中檢”、“中檢集團”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服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判決書、商標信息、公證書等。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為中檢集團南方測試股份有限公司,且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內容、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機械研究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機械研究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前述服務上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復審的除機械研究以外的質量檢測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前述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洪強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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