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育樂園(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540305號“兒童第一城 First community for KIDS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并未對其指定的服務內容和特點進行描述,更未對超出服務固有程度進行表示,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特點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并且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獲準注冊,按照審查一致性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獲得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我局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诖?,我局向申請人發(fā)出評審意見書。
至本案審理之時,未收到申請人針對新評審意見,重新提出的復審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兒童第一城”以及英文“First community for KIDS”組成,特別是使用在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品質、內容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且申請商標使用在其指定的婚姻介紹等服務上,不易被認知為區(qū)分服務來源的標志,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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