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富磯電機開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華諾睿盛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73941號“富磯電機FES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7139946號“FES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9174926號“巨磁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00787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有所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qū)⑸暾埳虡伺c引證商標二加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并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圖形及字母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三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征、字母構成、整體認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整流用電力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工業(yè)操作遙控電力裝置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期大量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三相區(qū)分。商標注冊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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