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風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勝凱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0483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532115號“鹿神及圖”商標、第15016665號“鹿通及圖”商標、第25856918號圖形商標、第7649393號“圣鹿至尊及圖”商標、第12079376號“Sanlu及圖”商標、第25839238號圖形商標、第3168984號“Hoder及圖”商標、第6999968號“吉云神鹿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的圖形部分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征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大量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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