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曉劍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車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885276號“超級博克 SUPER POKER SUPERIOR QUALITY 1921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324044號“SUPER”商標(以下稱申請引證商標)在整體結構、外觀視覺、含義、呼叫發(fā)音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原創(chuàng)設計,注冊申請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由“超級博克”、“SUPER POKER”、“SUPERIOR QUALITY”、“1921”及圖形組合而成,其中“SUPERIOR QUALITY”文字有“更好的質量”之含義,用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2類葡萄汁、蘇打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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