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森海塞爾電子兩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33111號“SENNHEIS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159849號“SENNHEIS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quán),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已不存在權(quán)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15類鋼琴、樂器等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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