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迅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98876號“斑馬享會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63011號“斑馬”商標、第7499223號“斑馬ZEBRA”商標、第14918353號“斑馬BANMA”商標、第22790062號“斑馬”商標、第36457800號“斑馬”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存在類似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根據(jù)審查一致原則,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五的注冊申請已被依法駁回,故其已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紙巾”等全部復審商品與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紙餐巾;紙巾”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斑馬享會員”,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至四的顯著認讀部分“斑馬”,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guān)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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