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廣州艾美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03日對第1838287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keep”、“K”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構成運動健身領域的馳名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其第17745044號“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3889966號“k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四、五的復制、摹仿,易誤導公眾,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7745012號“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365365號“K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744967號“k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五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3、申請人對keep貼紙跑步系列、keep貼紙-器械黨、keep貼紙-健身系列作品及作品中的“K”、“keep”享有在先著作權,其中部分作品還被注冊為第19972384、19973095號商標。爭議商標與上述作品構成近似,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 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
2、 申請人及其品牌產(chǎn)品獲獎情況、相關媒體報道;
3、申請人品牌宣傳使用證據(jù);
4、App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平臺排名信息;
5、作品登記證書。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1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7年3月14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錄音棚服務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于2015年8月2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于2016年7月6日初步審定公告,于2016年10月7日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二于2015年2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體操訓練等服務上,于2016年2月20日初步審定公告,于2016年5月21日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三于2015年8月2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流動圖書館服務上,于2017年6月6日初步審定公告,于2017年9月7日獲準注冊。引證商標四于2015年8月2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步器等商品上,于2017年6月20日初步審定公告,于2017年9月21日獲準注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四均在專用權期限內(nèi),權利人均為本案申請人。
3、引證商標五由申請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請注冊,該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
4、申請人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keep貼紙跑步系列”和“keep貼紙-器械黨”美術作品分別于2016年4月30日和2015年9月10日首次發(fā)表,著作權人為本案申請人,著作權登記日期為2016年8月12日。經(jīng)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中國)轉(zhuǎn)讓,申請人于2016年6月15日取得“keep貼紙-健身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登記日期為2016年8月25日。申請人的第19972384號“K及圖”商標、第19973095號“KEEP FIGHTING K及圖”商標由申請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請注冊。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5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五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損害引證商標五商標權益的情形。
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為2017年3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進行審理,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進行審理。
鑒于引證商標一至四的申請注冊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但其初步審定公告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權利沖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審理。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是否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二、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四是否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引證商標四的復制、摹仿,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三、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的“K”、“keep”及“keep貼紙跑步系列”、“keep貼紙-器械黨”、“keep貼紙-健身系列”作品著作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1類錄音棚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分別核定使用的第41類教育、體操訓練、流動圖書館等服務、第9類計步器等商品在提供服務和商品的方式、服務或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與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并存使用在非類似商品與服務上,不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鑒于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申請人主張享有在先著作權的“K”、“keep”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與通常使用的字體表達方式差異不大,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同時,由我局查明的事實4可知,申請人取得“keep貼紙-健身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日期、申請人的“keep貼紙跑步系列”美術作品首次發(fā)表日及登記日期和申請人的第19972384、19973095號商標申請注冊日均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申請人的“keep貼紙-器械黨”美術作品登記時間為2016年8月12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2015年11月19日,雖然該美術作品登記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5年9月10日,但鑒于作品登記僅進行形式審查,在沒有相應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該首次發(fā)表時間的真實性難以確認。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釩
喬燁宏
申瓊珊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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