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漢諾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537087號“NOVAPA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申請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756760號“NOVOP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程序中撤銷,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復審,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失效,故其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澤平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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