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平古斯酒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匯智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85905號“平古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在先使用“PINGUS”商標的中文音譯,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306272號“平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qū)分,不易誤導公眾。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開胃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文字“平古斯”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文字“平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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