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浩德鋼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038873號“鋼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105170號“鋼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起異議。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待引證商標狀態(tài)確定后再行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使用宣傳材料。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享有在先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經過設計的漢字組合“鋼圈”,與引證商標“鋼圈”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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