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74491號“京東游水魚 JD SWIMMING FISH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2、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707252號“吉良緣及圖”商標、第18989639號“金綠佰順及圖”商標、第25244715號“圖納斯 TunaX及圖”商標、第31331563號圖形商標、第21106395號“嗨鮮吱味及圖”商標、第21693072號“龍利王 DRAGON KING及圖”商標、第21215150號“泳德水產 YANG DE SHUI CHAN及圖”商標、第22808787號“YERKEFOR及圖”商標、第29761333號“ouchuansm及圖”商標、第1606857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3、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4、具有類似情形商標已獲準注冊,根據(jù)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簡介、申請人所獲榮譽證據(jù)、申請人參與扶貧項目介紹、申請人“游水魚”項目介紹、申請人知名度相關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相關公眾施加一般注意力應當可以將其區(qū)分開來,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應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使用在“魚制食品”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在“魚制食品”商品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
申請商標中含文字“魚”,指定使用在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在在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其余商品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商標評審存在個案性,其他商標注冊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魚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振宇
吳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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