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星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興誠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50244號“對音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062448號“對”商標、第14143429號“1對1”商標從文字構成及消費者的視覺印象上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