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大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43103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精心設計,圍繞名下核心品牌“護駕”商標的延伸注冊,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859277號“duf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447918號“陸標虹膜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781822號“VIPOO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外,三個引證商標均含有類似圖形元素,且共存多年,申請商標亦應核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圖形部分在設計元素、視覺效果、表現(xiàn)手法等方面均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若共存于“橡膠或塑料制(減震或填充用)包裝材料;窗戶用防強光薄膜(染色膜);防熱輻射合成物;合成橡膠”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因此,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不同,該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jù)。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具體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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