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阿酷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周衛(wèi)東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阿酷司對被異議人周衛(wèi)東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2873983號“L ACOUSTICS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 ACOUSTICS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空氣調節(jié)設備;烹調用裝置和設備;電開水器;冷藏室;運載工具用空氣調節(jié)設備;加熱裝置;供暖裝置;沐浴用設備;消毒設備;水凈化裝置”。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G1342749號“L
ACOUSTICS及圖”國際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擴音器;揚聲器;盒式磁帶播放機”等。雖然雙方商標字母組合、圖形構成要素等方面相同,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銷售渠道等方面區(qū)別較大,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但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異議人對“L
ACOUSTICS及圖”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異議人上述主張不能成立。此外,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上述條款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被異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情形。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873983號“L ACOUSTICS及圖”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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