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4118816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通知中引證的第1392804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狀態(tài)信息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識,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申請人舉證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無必然關聯性,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戴艷 曹娜 李嬌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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