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65404號“海思 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71993號商標、第32563527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網絡介紹、媒體報道、網絡銷售資料等(光盤)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標識,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了與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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