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獅子山(香港)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一智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優(yōu)比索芙特娛樂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則仁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8日對第15919312號“刺客信條”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刺客信條”商標經(jīng)長期大量的宣傳與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穩(wěn)定的聯(lián)系,具有一定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7609027號“刺客信條”商標、第7733151號“刺客信條 ASSASSIN S CREE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的注冊系對申請人“刺客信條”商標的搶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之規(guī)定。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其注冊和使用極易誤導和欺騙消費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必然在市場上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刺客信條”是被申請人開發(fā)的知名游戲,經(jīng)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在全球具有極高知名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二、申請人惡意復制、抄襲搶注被申請人商標的行為已在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法院判決中予以確認。三、申請人以搶注的商標對被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并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五、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其中引證商標一已被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二正在審理中。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光盤證據(jù)):1、育碧游戲官方網(wǎng)站打印件;2、“育碧”、“刺客信條(游戲)”、“刺客信條(電影)”百度百科;3、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4、刺客信條游戲介紹;5、美國版權登記證書及翻譯;6、被申請人商標注冊資料及翻譯;7、刺客信條游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8、申請人商標列表;9、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決書;10、引證商標一無效公告等。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2月21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二獲準注冊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傘”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一經(jīng)無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宣告無效,現(xiàn)為無效商標。
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提出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上述法條的相關規(guī)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xiàn),故本案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對上述法條不再評述。
一、申請人請求依據(jù)的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對其指定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申請人請求依據(jù)的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違反上述兩項規(guī)定。
二、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由我局查明第二項可知,引證商標一已無效,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三、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系對其“刺客信條”商標的搶注,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之規(guī)定,但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對該主張予以證明,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龐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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