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清凈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82782號“清凈?!鄙虡耍ㄒ韵路Q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69430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正處于駁回復審狀態(tài)。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相關資料、所獲榮譽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我局復審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衛(wèi)生消毒劑;消毒劑;動物用洗滌劑(殺蟲劑);狗用洗滌液(殺蟲劑)”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劑、獸醫(yī)用洗液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空氣除臭劑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除臭劑等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產生了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衛(wèi)生消毒劑;消毒劑;動物用洗滌劑(殺蟲劑);狗用洗滌液(殺蟲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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