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西大德博豐種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98102號“DDBF 大德博豐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636056號“大德長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已有獲準注冊先例,按照一致的審理標準,申請商標也應獲準注冊。3.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植物種子”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植物種子”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大德博豐”與引證商標“大德長豐”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復審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在案無證據(jù)表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進而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別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武文嫻 趙秀輝 田園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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