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安游旅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陜西新創(chuàng)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8845560號“安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095530號“安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專用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290634號“安游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專用期滿未續(xù)展注冊,至本案審理時,已為無效商標。引證商標二初步審定公告日晚于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日,本案中關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經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一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航空器出租”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辦理登機手續(xù)服務”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若在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復審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復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游艇旅行”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辦理登機手續(xù)服務”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航空器出租”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雙雙 趙秀輝 田園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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