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潤澤恒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16969號“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823456號“炮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長城汽車背景資料介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車輛加油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保養(yǎng)和修理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兩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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