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永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聯(lián)合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70840號“森林啄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4226589號“林木森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襪、鞋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襪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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