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096862號“拜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2705737號“拜耳”商標在異議程序中不予注冊,其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在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洋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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