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CATELLA BRAND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967867H號“CATELL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977962號商標、第4977960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正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協(xié)商共存事宜,懇請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第36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復審時,申請人并未提交其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gòu)成近似商標標識,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6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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