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托小蟻的福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鳥邦(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169223號“小蟻托福ANTITOEF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714244號“小蟻企服”商標、第15377057號“小蟻品書社
WWW.XIAOYIPINSHU.COM”商標、第36936672號“小蟻貨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不構成近似商標。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37779730號“小蟻編程
ECODE.CN
ECOD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已無效,與申請商標不存在權利沖突。引證商標一、三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暫緩審理。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構思,設計獨特且具有顯著性及美譽度的標識,并不會產(chǎn)生認為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狀態(tài)信息、商標宣傳使用圖片。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四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其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整體識別、設計元素、含義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中含有“托?!?、“TOEFL”,使用在所指定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nèi)容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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