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哈爾濱眾源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爾濱市邦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38828號“師大夜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797258號、第31273438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在地域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明確放棄“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自由職業(yè)者的商業(yè)管理;銷售展示架出租”服務項目。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委托代管協議;相關行政文件;管理協議書;網頁搜索結果;門頭制作合同;相關新聞報道等。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自由職業(yè)者的商業(yè)管理;銷售展示架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我局僅針對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問題進行評述。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商業(yè)管理”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yè)管理輔助”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一在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