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廈門多情貿(mào)易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廈門多情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標公告》第30563468號“云集微店”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云集微店”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蓄電池搬運車;汽車”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001012號“云集微店”、第4463328號、第29752731號“云集”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員招收”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分屬不同行業(yè)、消費或服務對象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經(jīng)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已被駁回或被他人提出異議。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云集微店”文字構成完全相同,被異議人亦未對被異議商標的獨立創(chuàng)作過程及正當使用意圖作出合理解釋。據(jù)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563468號“云集微店”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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