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73行初589號 原告:上海上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柘林鎮(zhèn)孫橋村十六組。 法定代表人:時兆鋒。(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淼,北京市萬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原告: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溧陽路649號2號樓204室。 法定代表人:唐劍敏。(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淼,北京市萬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霞,北京市萬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到庭)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288631號關于第33154362號“牛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1月26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1月10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8月12日。 被告以第33154362號“牛班”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原告訴稱:一、本案訴爭商標由原注冊人上海上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轉讓至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故本案以原注冊人和現(xiàn)注冊人的名義共同提起訴訟。二、引證商標一在“學校(教育)”等服務上已被宣告無效,目前處于一審行政訴訟程序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等待引證商標一無效審理結果。引證商標二在部分服務上已被作出不予注冊決定,且決定已生效,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方式、含義、設計理念、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不同,訴爭商標由原告獨立創(chuàng)作,與各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本案訴爭商標現(xiàn)注冊人為引證商標三和引證商標四的所有人,引證商標三至四不再是本案訴爭商標注冊的阻礙。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訴爭商標已轉讓至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 此外,訴訟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一、關于第17296619號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一)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引證商標一在“學校(教育);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組織表演(演出)”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二、第17296619號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一)無效一審中,本案原告作為該案第三人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證據(jù)、委托材料;三、第25960748號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二)在部分服務上不予注冊的決定,決定引證商標二在“學校(教育);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組織表演(演出)”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對此,被告向本院說明:引證商標二在部分服務上不予注冊的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仍處于無效宣告一審行政訴訟階段,關于引證商標一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尚未生效。 訴訟程序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不出庭聲明》,明確表示其不出庭參加本案一審庭審。庭審中,原告對此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鑒于本案訴爭商標已轉讓至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權利人相同,故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fā)生變化,并已影響案件審理結果,本院據(jù)此撤銷被訴決定。被告應當在新的事實基礎上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鑒于訴爭商標的商標轉讓證明系原告在訴訟階段新提供的證據(jù),在被告做出被訴決定前并未提供,本院亦因采信原告訴訟階段新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故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提出的其他主張不影響本案結論,故本院在此不再論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88631號關于第33154362號“牛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原告上海上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針對第33154362號“牛班”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上海上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紐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劍
人 民 陪 審 員李麗
人 民 陪 審 員苑佳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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