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京行終22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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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釗銘,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畢國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鵬,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磊,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妍,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中,鑒于本案中關于第7025805號“稻香村餅店”商標(即訴爭商標)與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即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問題的審理,與我院在審的其他案件緊密相關,且對本案處理結果可能會有實質性影響,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長亓蕾
審判員俞惠斌
審判員聞漢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韓哲宏
書記員何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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