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泉州市宇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豐澤區(qū)新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泉州品林貿易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泉州市宇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泉州品林貿易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標公告》第32696147號“金泰利中”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金泰利中”指定使用于第25類“嬰兒全套衣;帽子;襪”等商品。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293683號“宇翔金泰利”商標、第30752997號“金泰利健步”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嬰兒全套衣;防水服;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等商品。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文字近似,均包含“金泰利”,并存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雙方商標為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具有特定關聯(lián),從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但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異議人與其具有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因此我局對異議人上述異議理由不予支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惡意搶先注冊異議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鑒于我局已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保護了異議人該在先注冊商標權利,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評述。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696147號“金泰利中”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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