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代表人:賽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共同申請人:安順市賽索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賽兆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諾正鑫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賽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順市賽索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賽兆通信(深圳)有限公司(原名稱:云洲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標公告》第31582256號“SAISO”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SAISO”指定使用在第9類“耳機;揚聲器音箱”等商品上。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SAISO”商標之行為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并侵犯其商號權,但異議人提供的其網(wǎng)站公司介紹、產品圖片等證據(jù)未標明證據(jù)形成時間,即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已將“SAISO”商標、商號在先使用于“耳機”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上述主張不成立。
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摹仿異議人“SAISO”等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但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SAISO”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經過其大量宣傳和使用,已為公眾熟知,故異議人該主張不成立。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域名權,但異議人提供的域名著作權轉讓協(xié)議、廈門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國際域名注冊證書等證據(jù)不能證明異議人已使用域名“saiso.cn”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異議人的上述主張亦不能成立。
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582256號“SAISO”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