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鱷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義烏市單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圖知識產(chǎn)權管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鱷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義烏市單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411523號“鱷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鱷咖”指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毛皮;包”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注冊的第3799120號“鱷魚恤CROCODILESINCE1952及圖”、第4202857號“鱷魚寶寶CROCO
BABY及圖”、第6444486號“鱷寶寶”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錢包;書包”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顯著,若共存于市場上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搶注其馳名商標,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411523號“鱷咖”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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