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安徽口子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標事務所
被異議人:秦沖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安徽口子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秦沖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標公告》第31362888號“老口子湘”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43類“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會議室出租;烹飪設備出租”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26348號、第3801144號“口子及圖”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第43類“咖啡館;餐廳;飯店;酒吧”等商品或服務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的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
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043481號“老口子”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旅館預訂;汽車旅館”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內(nèi)容、方式及對象等方面關聯(lián)密切,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且被異議商標含有與引證商標相同的文字“老口子”,整體文字組成未能形成顯著區(qū)別,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362888號“老口子湘”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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