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廣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市無憂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標公告》第28563895號“佰草世家”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佰草世家”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谷(谷類);植物;植物種子”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452781號、第6409145號“佰草集HERBORIST及圖”、第3076217號“佰草集”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發(fā)液;香皂”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于“化妝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圖”商標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雙方商標整體具有一定差別,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商標賴以馳名的商品關聯(lián)性不強,并存使用不會產(chǎn)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對于異議人在本案中提出的馳名認定請求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8563895號“佰草世家”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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